湖北日报(记者翟兴波、通、通讯员杨萍、许兰波)昨天,省人社会厅、省财政厅领导发行了《湖北省流动低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下半场暂行办法》(以下全称办法),明确规定了流动低收入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、转移内容、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。该方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。《办法》规定,参加员工医疗保险,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(州)流动低收入的在职者可以转移到员工医疗保险关系。
参保人员只需迁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即可。医疗保险卡的馀额可以根据账户的方式根据医疗保险关系转移,申请人也可以提交,转移申请结束后可以转移到转移地使用卡。退休申请人已经转移到医疗保险关系,可以在投保地转移到退休人员的非现场申请,可以在非现场住院。
《办法》具体来说,省内各地参加员工医疗保险的缴纳年数相互接受,计算,但不反复计算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低收入地后,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,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合计支付年数,退休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支付年数,超过退休地支付年数的规定标准时,退休后个人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酬,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如果不超过规定年限标准,可以按照卸任地的规定大幅度支付到规定年限,也可以重复支付到规定年限。《办法》规定,参保人员将员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下半年时,原低收入地员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到下个月的支付。
在新的低收入地有接收公司的情况下,没有从保险支付的下个月开始享受待遇的接收公司,按照当地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我省各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设立了专业的服务窗口,必须转移到医疗保险关系的公司和个人必须去补充地、转移地的服务窗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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